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的維權包括在勞動關系中指導和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個別勞動權利,也包括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來維護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這些規定是工會維護職工勞動權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依據。
![]() 工會通過代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來滿足職工的利益訴求,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勞動權益,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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