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1)用人單位向求職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求職者如實、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求職者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2)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備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
(2)訂立的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要掌握,避免誤解或歧義。
(4)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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