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用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惡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要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協商,主張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并支付雙倍工資。
![]()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職工的姓名、住址和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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